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顯堂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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