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1年度,449號
SSEV,101,新簡,449,201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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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449號
原   告 輝豐鐵工廠即陳清福
被   告 謝素娥
被   告 方有財即承興五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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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