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1年度,178號
TLEV,101,六簡,178,2013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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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運娣
      林觀賜
      林進元
      林文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元永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4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
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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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