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2年度,34號
CHEV,102,彰簡調,34,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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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調字第34號
原告 范玉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紅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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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