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林彥甫
被 告 柯芊畇(原名柯淑珍)
黃鈺鈞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413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柯芊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歷史帳單、本金利息及 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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