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1年度,131號
GSEV,101,岡簡,131,201301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柳麗英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仲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