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林瑞鳳
訴訟代理人 張惠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振倫、霍天惠、朱李雅珠、温耀華、姜俊白間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越界之榕樹刈除。
」,請原告補正越界為何人之何筆土地及越界之土地面積
。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其空屋內雜草及殘
垣清除乾淨。」,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空屋之
門牌號碼為何?空屋與殘垣所占用面積為何?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刈除榕樹
,及將其空屋內雜草及殘垣清除乾淨,則由原告代為刈除
及清除,但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
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所生之費用數額為何?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所示「若龐大之榕樹無法刈除,則應由土
地所有人負責定期修剪、整理、清掃等工作」,請原告補
正何處範圍土地?土地所有人為何人?如何定期及持續期
間範圍為何?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定期修剪
、整理、清掃等工作,則由原告代為修剪、整理、清掃等
工作,但土地所有人必須每月支付$8,000 之管理費用給
原告」,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請求支付金額之
起迄時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