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11號
PTEV,102,屏補,11,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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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林瑞鳳
訴訟代理人 張惠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振倫霍天惠朱李雅珠、温耀華、姜俊白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越界之榕樹刈除。
   」,請原告補正越界為何人之何筆土地及越界之土地面積
   。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土地所有人應將其空屋內雜草及殘
   垣清除乾淨。」,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空屋之
   門牌號碼為何?空屋與殘垣所占用面積為何?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刈除榕樹
   ,及將其空屋內雜草及殘垣清除乾淨,則由原告代為刈除
   及清除,但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
   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所生之費用數額為何?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所示「若龐大之榕樹無法刈除,則應由土
   地所有人負責定期修剪、整理、清掃等工作」,請原告補
   正何處範圍土地?土地所有人為何人?如何定期及持續期
   間範圍為何?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所示「若土地所有人無法或拒絕定期修剪
   、整理、清掃等工作,則由原告代為修剪、整理、清掃等
   工作,但土地所有人必須每月支付$8,000 之管理費用給
   原告」,請原告補正土地所有人為何人?請求支付金額之
   起迄時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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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