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2年度,10號
ILEV,102,宜補,10,2013010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1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郭昭德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
促字第7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9,48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