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美暖
上列聲請人謝美暖聲請對相對人陳聖裕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按本件聲請人聲請欠缺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依非訟事件法施行
細則第13條規定,法院應限期命補正。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
內附上「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以相對人戶籍地址或已知住居
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惠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則認本件與民法第
97條之要件不符,無從依法准許,並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