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2年度,5號
SLEV,102,士聲,5,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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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蕭明威
相 對 人 陳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相對人委任取得對佳碁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執行名義並領受分配款,因強制執行案件於民國86 年至99年才拍定而為分配,聲請人乃依相對人所留契約上之 簽約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7 樓)與通訊 地址(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寄發2 次雙掛 號通知書,通知相對人前來領取分配款等事宜,但該通知書 分別因「無此弄」、「招領逾期」等原因無法送達而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相對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上開通知書之寄 發地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7 樓、臺北 市○○區○○街000 巷00號7 樓,有退回郵件2 份在卷可按 ,則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通知書,是縱 聲請人所寄送之通知書因「無此弄」及「招領逾期」等原因 遭退回,仍難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上 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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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