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2年度,4號
SLEV,102,士聲,4,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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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明威
送達代收人 陳孟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白國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係大觀天第及台北交響曲自救 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受相對人委任取得對佳碁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執行名義並領受分配款,惟相對人所留契約上之簽約 地址原可聯絡上,但由於強制執行案件從民國86年至99年才 拍定而為分配款,聲請人乃依相對人所留契約上之契約地址 寄送通知書,惟經郵遞均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信封所載,其送達「台北市 ○○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情形為「招領逾期」,且送達 地址並非相對人白國瑞之住所「台北市○○區○○○路0段 000號7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稽,則相對人尚非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送達,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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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