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2年度,14號
SLEV,102,士聲,14,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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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蕭明威
相 對 人 林志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觀天第及台北交響自救委員會主 任委員,受相對人委託取得對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名義並受領分配款,聲請人以雙掛號對相對人所留之「台中 市○區○○路0段000號」地址為通知,請其來領取分配款, 詎料卻因逾期招領而退回,其送達未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函,其所載送達地址為「台中市 ○區○○路0段000號」,但經本院審查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段 000 巷0弄00號5樓」,是聲請人並無先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送 達即遽為本件聲請,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 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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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