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三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緝字第六三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有偽造文書、傷害、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前科,其民國八十五年、八 十六年間,所犯偽造有價證券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三年六月、有期 徒刑四月確定送請執行(以上均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於執行中假釋付 保護管束期間,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受 僱於富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揚公司),受富揚公司派駐於桃園縣龜山鄉 「大景小城社區」,擔任該社區現場主任,負責社區之警衛保全及現場行政管理 事務,詎被告於擔任職務期間,竟將所代收附表一所示之各項款項,予以侵占後 供己花用,嗣經社區委員發覺,向富揚公司反應,而查知上情。詎甲○○承前之 概括犯意,自富揚公司離職後,即於同年七月十日起,轉受僱於菁英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英公司),經菁英公司派駐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一二三號「當代米羅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社區處理日常庶務及收取管 理費等之工作,甲○○竟於上開期間內,再將其所代收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以 侵占入己,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曠職,菁英公司始查知其上開侵占之犯行。二、案經富揚公司、菁英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為辯解,然訊據其在原審法院之陳述除否認侵占附表二編號二、六等二項外,餘 均坦承不諱,經查:(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富揚公司之代表人丙○ ○及告訴人菁英公司之代理人乙○○指述綦詳,就侵占「大景小城社區」部份, 並有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具之認錯書、第三三六0號存證信函(參 八十九年度偵卷第一0四一一號卷第五至十頁)、管理委員會保證金管理表、「 大景小城社區繳款明細表」二紙、八十九年度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桃園總處房屋稅 繳款書、零用金計算表、汽車行車執照、「大景小城社區費用請款單」、「大景 小城社區管理費繳款單」二紙、停車費繳費收據、被告作為償還侵占款項之支票 二紙(均退票)及本票二紙等(參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九號卷第三十至四十 六頁)附卷可稽;就侵占「當代米羅社區」部分,亦有裝潢(璜)保證金保管單 三紙、被告作為清償侵占款項之支票六紙附卷可考(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 二三號第十七、十八、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頁),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可採信。(二)、再者,附表二編號二、六等二項,嗣被告雖辯稱: 那天不在,係由公司的「林」姓同事代收云云。惟查,此二筆款項,被告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逐項訊問時,均坦承有收取該二筆款項(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 七二三號卷第三十頁筆錄),核與告訴人菁英公司指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事後 翻異前詞,辯稱未收取該項款項,純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 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 基此認定,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科刑與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於本件雖不構成累犯,惟被告屢犯刑章,素行不佳 ,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其先於「大景小城社區」任職時,即因侵占款項而離 職,猶不知悔改,旋受僱於告訴人菁英公司,復以同一手法,侵占款項,惡性非 輕,且使告訴人公司之信譽,因被告上開犯行,受到嚴重危害,商譽因之受損, 而失去原應有之獲利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認事用法,核無 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其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一:
┌──┬─────────────┬───────────┐
│編號│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台幣:元)│
├──┼─────────────┼───────────┤
│ 一│ 八十九年五月份管理費 │65,510 │
├──┼─────────────┼───────────┤
│ 二│ 三弄九號房屋稅款 │4,600 │
├──┼─────────────┼───────────┤
│ 三│ 三十二號七樓管理費 │66,960 │
├──┼─────────────┼───────────┤
│ 四│ 交通車過戶費 │23,820 │
├──┼─────────────┼───────────┤
│ 五│ 交通車 │112,000 │
├──┼─────────────┼───────────┤
│ 六│ 社區住戶賴朝國管理費 │1,370 │
├──┼─────────────┼───────────┤
│ 七│ 社區住戶李進丁停車費 │1,200 │
├──┼─────────────┼───────────┤
│ 八│ 社區住戶許銘誠管理費 │7,700 │
│ │ 及停車費 │ │
├──┴─────────────┼───────────┤
│ 共計:二十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台幣:元)│
├──┼─────────────┼───────────┤
│ 一│ 住戶陳聖德、永德時、詹 │120,000 │
│ │ 月嬌、劉漢祥裝潢保證金 │ │
├──┼─────────────┼───────────┤
│ 二│ 南桃園有線電視之電費 │5,500 │
├──┼─────────────┼───────────┤
│ 三│ 資源回收處理金 │578 │
├──┼─────────────┼───────────┤
│ 四│ 社區住戶蕭淑貞委託代繳 │2,000 │
│ │ 水電費 │ │
├──┼─────────────┼───────────┤
│ 五│ 清潔用具費 │2,460 │
├──┼─────────────┼───────────┤
│ 六│ 社區住戶郭彩玲卡片押金 │1,000 │
├──┴─────────────┴───────────┤
│ 共計: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八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