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麗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宜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詳列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載明具體且明確金額及項目)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壹份到院,並應依特定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 條、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載原因事實及理由,未以書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參照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 9 條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詳列本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載明具體且明確之金額及項目)之 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並應依特定後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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