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常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成家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系爭不動產地籍謄
本(全部)。
二、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繳納調解費用。
三、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法律上依據及聲明第二項不當得利金
額之計算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