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2年度,108號
SLEV,102,士簡調,108,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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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原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即鍾承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送達處所不明,並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暨鍾承友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舊式手抄與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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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