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863號
SLEV,101,士簡,863,2013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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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86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蘇于芝
被   告 楊茂枝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范旻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旻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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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