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2年度,28號
SLEM,102,士簡,28,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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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雄
被   告 黃玉基
被   告 李世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15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春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貳次,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玉基李世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賭具象棋貳副、棋盤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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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