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2年度,40號
SLEM,102,士交簡,40,201301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兆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起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