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1年度,583號
SLEM,101,士簡,583,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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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慶曜
      陳守登
      王世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0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立陳守登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慶曜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象棋貳拾肆顆及賭資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茲更正為「公共場所」。
(二)爰審酌被告王世立陳守登均有多次賭博前科,及被告3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對社會公序良俗所生損害、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象棋24顆及賭資新台幣1,15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 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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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