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再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承佑即翁輝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
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