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718號
CYEV,101,嘉簡,718,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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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榮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振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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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