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家駿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四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戊○○與廖學欽、林鳳城(經本院另案判決)等三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 意聯絡,明知不詳姓名人等所兜售之車牌號碼CFQ─九三七號等六十八輛重機 車及車牌一面(車號詳如附表所示)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自民國八十六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迄同年月二十四日止,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之代價,陸續向該不詳 姓名人等購買前揭重機車計六十八輛及車牌一面,而將前揭購得之贓車置放於早 在同年三月十一日由戊○○與林鳳城出面向不知情之蔡信、李金盛承租位在臺北 市○○○路○段一三三巷四十二號之倉庫內,並僱用李全本、廖學聰二人(該二 人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推 由戊○○指示李全本及廖學聰二人至該倉庫內拆解前揭贓車,擬於拆解後視情形 加以組裝噴漆,使人不易發覺該等機車為贓物,並允諾每拆解一輛贓車,李全本 可得款新臺幣(下同)八百元,廖學聰可得款五百元至八百元,李全本及廖學聰 遂依戊○○之指示,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前往前揭倉庫處,使用 戊○○提供之工具予以拆解贓車。嗣於李全本、廖學聰分別拆解七輛(共計十四 輛)贓車後,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在前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贓車六十八輛、車牌一面及戊○○所有之T型扳手十支、起子七支、鉗子 二支、扳手十二支等拆解工具。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沒有故買贓物,也不認 識李全本及廖學聰,更無僱用該二人從事拆解機車,伊從事水電工作,因林鳳城 承租台北市○○○路○段一三三巷四十二號之倉庫,而要請伊承做水電的工程, 伊才於林鳳城承租該倉庫時亦在場,以便查看該倉庫云云,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 機車及車牌係被害人陳威志等人所失竊等情,業據被害人陳威志及代被害人等領 回失竊財物之王雅惠等人供述在卷(失竊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代被 害人等人領回財物之人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有贓物領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影本各六十九紙附卷可參,堪認如附 表所示之重機車及車牌均係屬贓物。而查當場為警查獲正在拆解扣案機車之李全 本及廖學聰二人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審理其等贓物案 件之警訊及偵訊時,已迭次指證贓車改裝之合夥人有戊○○、林鳳城及廖學欽, 且係由戊○○指示二人前往前揭倉庫內拆解前揭贓車,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仍為
相同之供述,李全本及廖學聰二人並因而觸犯寄藏贓物罪,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份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參,李全本 於警訊時且供稱戊○○找工人時告訴伊贓車改裝本來是林鳳城做的,但因為受傷 才找伊前來幫忙賺工錢的,林鳳城約在一個月前介紹戊○○時,也順道介紹伊認 識與其共同改裝贓車的合夥人廖學欽,但當時沒談幾句話,而約在四天前他得知 伊要入獄,特地請伊喝酒,戊○○(二十四日)離開贓車廠時拿給伊一把遙控鑰 匙(開啟贓車廠大門用的),要伊二十五日早上九時四十五分至十時在工廠門前 與廖學欽之弟(即廖學聰)一起進入贓車廠內,一起從事改裝贓車的云云(見八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警訊筆錄),而出租前揭倉庫之出租人蔡信及李金盛於警訊 時並均證稱係由戊○○與林鳳城一起出面承租該倉庫云云(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警訊筆錄),被告雖辯稱林鳳城要去租房子時,要伊一起去,因為叫伊去 看那邊水電的問題,而因伊在倉庫那邊作水電,出租人才會看到伊云云,然查, 苟承租之房屋需為裝修,衡情應係簽訂租約後出租人並將承租之房屋交由承租人 管理時,承租人究欲如何裝修內部水電工程,始行帶同水電工前往查勘,該林鳳 城又豈有於簽訂租約之日並即偕同被告前往查勘如何裝修該倉庫水電之理,是被 告於簽訂承租系爭倉庫時亦與林鳳城一起在場,顯即係證人蔡信及李金盛所述一 起出面承租上揭倉庫者,是被告承租上揭倉庫,並指示李全本及廖學聰前住該倉 庫拆解扣案之贓車,應堪認定。茲參酌扣案之六十八輛機車,均有車牌,則自外 觀上當可知是由他人持有使用,與車牌繳交監理單位之報銷廢棄車輛有別,且扣 案之機車數量高達六十八臺,因此被告戊○○對於前揭機車係屬贓物,自難諉為 不知,雖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取得前揭機車來源是其竊取而得,然參以被告允諾 予廖學聰及李全本等人每輛五百元至八百元不等之拆卸代價,足徵被告取得前揭 贓車時必已支付一定之代價,從而被告上開所辯,要係飾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與廖學 欽、林鳳城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三人所為故買贓物 之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係屬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於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故 買贓車後,僱請李全本及廖學聰拆解贓車,加以組裝噴漆,使人不易發覺該等機 車為贓物之行為,另涉有寄藏贓物罪嫌。然查,被告故買贓物後之處分、使用行 為,應屬法律上不罰之後行為,因此縱令被告有僱請他人予以改裝贓物使人不易 辨識,亦難認另成立寄藏贓物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份涉有寄藏贓物罪嫌即有未 合,原應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間,有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原審以被告上述之犯行罪證明 確,援引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手段、所購買贓車之數 量,因而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害程度甚大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而以扣案之T型扳手十支、起子七支、鉗子二支、扳手十二支等 工具一批,並非違禁物,雖屬被告所有,然並非供故買贓物犯罪所用,而僅係供
拆解贓車使用,爰併予判決理由敍明不予沒收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故買贓物犯行,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三、至被告戊○○與林鳳城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持陳文欽遺失之駕駛執照(或行 車執照)及不詳之人所偽造之陳文欽印章,至台北市○○○路○段一三三巷四十 二號(李金盛、蔡信共有之倉庫),向李金盛佯稱伊老闆陳文欽要租用倉庫云云 ,而冒用陳文欽名義與李金盛訂立前揭倉庫之租賃契約,於其上偽造陳文欽之署 押及印文各一枚,經檢察官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認被告就此不無涉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 理。然查,被告此部分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時間(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 與被告上揭所犯故買贓物之時間(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 ),相隔六月餘,且查被告行使偽造文書與犯故買贓物罪間,實難認有何方法或 結果之牽連關係,況查被告始終否認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是就此部分 本院自難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張 傳 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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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失 竊 時 間│失 竊 地 點│被 害 人│失竊財物│代被害人領│
│號│ │ │ │ │回財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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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二四│陳 威 志│CFQ-937 │ │
│ │二十三日十四時│七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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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黃 秋 英│ARS-618 │王 雅 惠│
│ │十六日十七時三│二五二號前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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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林 翰 奇│CFF-285 │林 翰 宗│
│ │十六日七時 │一八五巷口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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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一二三│賴 敏│CGN-437 │劉 家 甫│
│ │十六日八時三十│號前 │ │號重機車│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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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八十六年十二月│蘆洲市○○路二二二│彭 家 政│ALQ-925 │ │
│ │十五日 │之三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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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林 俊 宏│GCC-297 │ │
│ │十五日十五時三│二0五巷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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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許 洪 滄│AOH-882 │ │
│ │十五日十五時 │三十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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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庚 ○ ○│GDG-062 │彭 春 梅│
│ │二十二日二十二│八十一巷十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 │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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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己 ○ ○│CGK-842 │ │
│ │二十四日一時 │一一三巷三十一弄二│ │號重機車│ │
│ │ │十三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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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貴族有限│CFL-903 │謝 金 郎│
│ │二十三日0時 │一三六巷四十五號前│公司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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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七十│劉 宗 翰│AOR-987 │ │
│ │二十三日十四時│六巷二弄一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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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興安│張 競 州│GCG-116 │ │
│ │二十四日十一時│街口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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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二0│培亞迅國│APP-546 │高 瑞 楨│
│ │二十四日十三時│二巷十七號前 │際公司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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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辰 ○ ○│APG-631 │ │
│ │二十四二十一時│七十七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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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七│黃 素 香│CFI-360 │ │
│ │二十四日十七時│十一號前 │ │號重機車│ │
│2│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黃 秋 英│ARS-618 │王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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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二│壬 ○ ○│CFK-300 │游 芷 薇 │
│ │二十四日十六時│九二巷十一弄七號前│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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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二│林 金 枝│CHK-936 │唐 彬│
│ │二十四日十六時│九二巷十一弄二號前│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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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六十│辛 ○ ○│CFF-306 │ │
│ │二十四日十六時│七巷一四四弄三十八│ │號重機車│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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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申 ○ ○│NIS-293 │ │
│ │二十四日十二時│三十號前 │ │號重機車│ │
│ │三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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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八德│余 中 平│GBX-217 │ │
│ │二十四日二十一│路口 │ │號重機車│ │
│ │時三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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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段五│徐 秀 勤│GFD-798 │ │
│ │二十四日二十二│十三巷口 │ │號重機車│ │
│ │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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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開封│林 宏 昌│CFV-169 │ │
│ │二十四日十四時│街口 │ │號重機車│ │
│ │二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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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旁 │楊 誠 政│APP-447 │ │
│ │二十四日十二時│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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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四十三│丁 ○ ○│GXG-558 │ │
│ │二十三日二十一│巷口 │ │號重機車│ │
│ │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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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一0七│程 金 民│CFO-715 │ │
│ │二十四日十六時│巷內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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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一七八│郭 國 昭│CFJ-169 │ │
│ │二十四日十四時│號前 │ │號重機車│ │
│ │三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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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吳 彩 雲│FVT-347 │洪 一 倩│
│ │十五日十七時 │三段旁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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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北│馮 登 輝│GGB-631 │ │
│ │十六日二十三時│路自強街口 │ │號重機車│ │
│ │二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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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王 如 玉│GGL-769 │ │
│ │十三日0時 │二段一之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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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路│米 永 先│ATA-983 │ │
│ │十三日二十四時│二九0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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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街│施 登 串│GCQ-446 │陳 雅 蘭│
│ │十五日十五時五│二十二號前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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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蘆洲市○○路│林陳惠珠│ANP-947 │林 依 瑩│
│ │十五日十一時 │六十七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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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三一八│湯 秀 粉│CFU-893 │ │
│ │十五日十六時二│巷四十八號前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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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三巷三│林莊秀雪│OGR-026 │林 忠 謨│
│ │十六日十三時 │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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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十八巷│鄭 羽 強│GJT-182 │ │
│ │十五日十四時 │三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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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街│李 幼 匏│FVE-578 │ │
│ │十五日十三時 │七十號前 │ │號重機車│蘇 玉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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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方 持 重│GKR-146 │ │
│ │二十四日十七時│一一九巷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 │五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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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涼州│酉 ○ ○│OMZ-686 │蘇 美 月│
│ │二十四日二十三│街口 │ │號重機車│ │
│ │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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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二0九│癸 ○ ○│AOO-456 │ │
│ │二十四日十一時│巷二十九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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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一二四│何 建 宏│CGL-898 │ │
│ │二十三日九時 │巷十九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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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一四│蕭 錫 楷│APR-778 │ │
│ │二十四日十六時│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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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文化北│子 ○ ○│GAE-512 │黃 偉 玲│
│ │十六日十四時 │路四十一之二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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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信義西│乙 ○ ○│GEQ-948 │呂 俊 逸│
│ │十五日十八時 │街一一六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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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蘆洲市 │甲 ○ ○│GPI-180 │林 金 泉│
│ │十五日十四時 │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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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河邊北│邱 素 寸│FVX-208 │邱 敏 義│
│ │十五日十六時三│街一四0號前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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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大同南│柯 清 木│GED-932 │ │
│ │十五日十六時 │路口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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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一段│邱 建 群│ALT-235 │ │
│ │二十四日十三時│五八巷內 │ │號重機車│ │
│ │四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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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北│林 志 陽│XDU-801 │林 信 宏│
│ │二十四日0時 │路旁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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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四一五│磐隆石材│AOA-125 │陳 智 文│
│ │二十三日二十一│號前 │有限公司│號重機車│ │
│ │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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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五一│午 ○ ○│CBF-006 │ │
│ │二十五日十一時│四巷六十二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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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三段│寅 ○ ○│CFE-772 │ │
│ │二十五日十一時│六十一巷二號前 │ │號重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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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五十七│卯 ○ ○│ALX-173 │鄭 正 傳│
│ │二十日十五時十│號前 │ │號重機車│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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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三七│張 楊 秀│CFT-757 │張 讚 金│
│ │二十三日十八時│一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街│施 志 傳│CFE-431 │ │
│ │十七日十四時 │一四五巷十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二二七│巳 ○ ○│AUH-812 │ │
│ │二十三日十八時│巷三弄一號前 │ │號重機車│ │
│ │二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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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十五號│王 佩 英│CEZ-388 │何 盛 教│
│ │二十三日十八時│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二一八│梁 正 順│AQW-141 │ │
│ │二十四日十四時│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二段│林 添 進│ALK-539 │ │
│ │二十四日十五時│六十一巷口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一0七│楊 慶 元│GFH-848 │ │
│ │二十四日十五時│巷四號前 │ │號重機車│ │
│ │二十分 │ │ │ │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二二│王 德 忍│GCT-290 │ │
│ │二十四日十一時│四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街│徐 怡 璋│CGF-589 │ │
│ │二十四日十八時│口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三巷內│陳 松 永│KVA-407 │ │
│ │十五日十七時三│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七十七│丙 ○ ○│APP-877 │ │
│ │二十三日十七時│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三四二│未 ○ ○│AOT-499 │ │
│ │二十三日 │巷四十六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街│胡 慶 常│GBN-346 │胡 淇 華│
│ │十五日十七時 │二十一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張 合 德│ANU-238 │ │
│ │二十四日十四時│六十二巷十三號前 │ │號重機車│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街十九號│丑 ○ ○│AQW-508 │劉 貞 熹│
│ │二十三日十二時│前 │ │號重機車│ │
│ │十五分 │ │ │ │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市○○○路○段│蔡 慶 昇│GDI-803 │ │
│ │十五日十二時二│七十五巷口 │ │號重機車│ │
│ │十分 │ │ │ │ │
├─┼───────┼─────────┼────┼────┼─────┤
││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北縣三重市○○街│許 家 榮│CDX-720 │ │
│ │十五日十五時 │三十五號前 │ │號重機車│ │
│ │ │ │ │車牌乙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