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02年度,1號
OLEV,102,員簡調,1,201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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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德發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所
附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無記載,無法釐清各該被告有無當事人
能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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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