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1年度,280號
OLEV,101,員簡,28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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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陳璟寬
被   告 金比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琇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 (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1,000元, 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迭經催討仍未予償還等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為證, 經核與系爭支票原本相符,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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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面 額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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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8月5日 │新台幣7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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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8月31日│新台幣8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AD0000000 │




├──┼──────┼────────┼────────────┼─────┤
│ 3 │101年9月20日│新台幣10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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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比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