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2年度,23號
NTEV,102,投簡,23,2013012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23號
原   告 李東勳
被   告 蕭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5年2 月間向被告設定抵押借款 新臺幣(下同)40萬元,已於87年11月16日由原告二嫂洪美 葉代原告清償完畢,惟未塗銷抵押權登記,然被告於90年間 又向法院聲請執行原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則是否洪美葉 未取回本票或是被告偽造本票,有待法院查明。原告另於93 年1 月間透過仲介再向被告借款40萬元,經扣除商請被告塗 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之費用15萬元、預付3個月利息36,000 元 及仲介費後,原告實際僅拿18萬元。原告借款早已清償,被 告騙取原告交付15萬元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告於98年間聲請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原告因未收到裁定,致異議逾期,而造 成今日之困境,爰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1728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 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 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 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同條 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 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 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 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 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 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業經終結 部分之執行處分(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76號解釋文參照)。



是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 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 業已終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三、經查,被告持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1774 號債權憑證(執行 名義為本院95年度票字第635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向本院聲請就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487 建號)強制 執行,其執行內容為:原告應給付被告38,096元及自99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由本院以100年 度司執字第1728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就上開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而 由被告按最低拍賣價格497,000 元承受,本院定101年9月26 日上午11時實行分配,以被告之債權抵繳拍賣價金後,被告 尚應補繳稅款及價金433,666 元,兩造均未於分配期日前一 日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亦未於分配期日到場,本院乃通知被 告補繳上開案款後,於101年9月28日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並以101年10月2日函通知原告具領分配後之餘款326,82 2 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 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獲得滿足之清償,依前 開說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至於拍賣 標的物,固尚未點交,然點交之執行,係與因債權人之聲請 而開始之查封拍賣程序分開,而構成另一執行程序(最高法 院55年台抗字第327 號判例參照),故點交與否,並不影響 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之認定。從而,本件強制執行程 序已終結,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實益 ,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288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