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3號
原 告 李東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燕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