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劉守承
訴訟代理人 劉寬維
被 告 劉茂林
被 告 順興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訴訟代理人 王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因車禍受傷之證明及交通費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