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羅彥富即廖麗勤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庫、李俊卿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85,2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