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1年度,281號
NTEV,101,投簡,281,2013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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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陳茂晨
      陳劉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權林聯春林振煌承受訴訟人、張峯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
額核定為新台幣314,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
;反訴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12,0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780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9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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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