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1年度,219號
PDEV,101,斗小,219,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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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吳智賢
被   告 張陳妲(即張福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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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