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2年度,38號
NHEV,102,湖簡調,38,20130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38號
原   告 張家瑜
被   告 遊戲現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經紀合約書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頁


參考資料
遊戲現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