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41號原 告 莊宏榮被 告 李碧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7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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