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航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7,500 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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