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哲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79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