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施凱騰
被 告 劉冠輝
劉良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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