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分配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439號
CLEV,101,壢簡,439,2013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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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煥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拓溢間請求返還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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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