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1001號
CLEV,101,壢簡,1001,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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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温玉民
被   告 黎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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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