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9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 告 許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8,600元, 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月為一期,分12期攤還本金,若 有逾期,即自應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利率 18.25%乘以貸款餘額給付違約金。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 經催討未獲置理,尚積欠貸款餘額12,400元及其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伊不爭執簽發系爭貸款聲請書,當初因想學習短 期電腦課程才到巨匠電腦上課而簽立,沒想到課程是一年期 的,因伊對於電腦並無基礎,老師上課又有點快,伊無法吸 收,向巨匠電腦反應之結果,只是要伊重複聽,後來又發現 同班上課同學都是參加政府99年縮減婦女數位落差計畫之課 程,均屬免費,只有伊要繳錢,後來因無法吸收課程僅上幾 節課即未繼續,伊有向巨匠電腦通知伊不要繼續上課,巨匠 電腦向伊表示要再繳7000多元才能解約,伊繳不起就沒有解 約,也沒去上課。伊知道課程總共要18,600元,也有繳幾期 ,後來沒去上課就沒有繳了,原告公司曾打電話來催收,伊 有向原告公司反應,且當初伊以為錢是要繳給巨匠電腦的, 沒想到是要向原告公司借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契約書影本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堪信屬實。至被告雖 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既已成立,被告自 應對原告所撥付之款項,負清償責任。被告雖辯稱:僅上幾 節課,並未繼續上完全部課程,且本來是要上短期課程,不 是要上長期課程,以為錢是要繳給巨匠電腦,不是要向原告
公司借錢,而其他同學均免費,只有伊要繳錢,對伊不公平 云云,然此均不足為本件拒絕給付之事由,礙難據此為被告 有利之判斷。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依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 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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