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30號
SJEV,102,重簡,30,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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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原   告 協寶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華
訴訟代理人 許雅惠
被   告 利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0條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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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寶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