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揚昇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授宇
訴訟代理人 龔清江
被 告 鄧易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地址送達,遭查無此人退回,經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裁定送達5日內 ,依法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