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再簡字,101年度,5號
SJEV,101,重再簡,5,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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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蔡鼎台即蔡杰明
再審被告 莊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2月1
9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並以原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對於 確定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 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 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 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 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 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 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 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 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 已變更者,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 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又依第138條之規定 為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 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明寄存文書之處所,黏貼 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俾應受送達人 知悉寄存之事實,前往領取,二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 達,最高法院64年臺抗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所謂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 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 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 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 院61年臺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再審之訴,必須 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或第四百九十



七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 由,依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於訴狀中 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可資參照。二、經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支付命令係於98年3月5日 送達再審原告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由再審原告之同居人收受,復於98年4月3日依前揭法定程 序合法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之戶籍住所地即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2樓,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案卷查明屬 實,且有再審原告之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即 系爭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支付命令已於98年4月13日 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再審原告復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則系爭支付命令於同年5月3日已確定,然再審原告遲 至101年12月1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民事再審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是自該支付命令確定時起算, 顯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顯然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況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僅泛言:再審原告未設立有 益兆工程行,且新北市政府無益兆工程行之行號登記,復再 審原告未收受有鈞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支付命令之通知 ,再鈞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支付命令送達於再審原告之 岳母即羅王鳳妹收受時,羅王鳳妹未將上開支付命令轉交再 審原告,致無提出異議等語,而未表明原確定支付命令有任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法定再審 理由及具體情事,且亦未表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何款規定或第497條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是揆諸首開法條 及判例意旨說明,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從而,再審 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難認有再審理由,且逾30日之不 變期間,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四、結論: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 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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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