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龔士凱
法定代理人 鄭欣儀
本件原告龔士凱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建龍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萬2,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