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725號
FSEV,101,鳳補,725,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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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25號
原   告 莊玉燕
原   告 童麗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明義發支付命
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607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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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