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707號
FSEV,101,鳳補,707,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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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文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45 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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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