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澄清湖第一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訴訟代理人 李松蕓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7762 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7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