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玲玲
李麗瑩
梁振泰
參 加 人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黎瑞德 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
28日台內訴字第100004724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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