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869號
KSEV,101,雄補,1869,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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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熊玉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372 元,應繳裁
   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2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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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