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822號
KSEV,101,雄補,1822,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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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許福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恒雄間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6日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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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