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13號
原 告 賴炳杉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吳春龍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陳於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61227號執行事件中對原告執行之歷次薪資債權金額、日期及何時撤回上開執行事件等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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